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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:《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》

日前,江苏省地方标准《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》(征求意见稿)已经公布。征求意见稿对江苏省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做了详细规定。
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地方标准《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、专家:
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《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1批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》(苏质监标发﹝2017﹞59号),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、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江苏省地方标准《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,按照标准化工作管理程序的要求,现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。
请您(或贵单位)研究提出书面意见(标准文本可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、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“通知公告”栏目下载),并于12月10日前将《意见反馈表》回复或反馈至电子邮箱njhuangzhen@126.com。衷心感谢您(或贵单位)对我们工作的支持。
联系人:黄臻
联系电话:025-83630634/13851873323
传真:025-83630634
地址:南京市建邺区新城大厦E座915室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
附件:1.《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》(征求意见稿)
2.《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》(征求意见稿)编制说明
3.征求意见表
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
2017年11月10日
前 言
本标准依据GB/T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×××、×××提出。
本标准由×××归口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××××、××××、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×××、×××、×××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,自实施之日起生效。
本标准由××× 解释。
引 言
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《江苏省“两减六治三提升”专项行动方案》,减少《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》中提出的重点行业涂料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,改善区域环境,特制定本标准。
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术语和定义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。
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区域内建筑工程(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工程)、车辆制造及维修、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、船舶制造、集装箱制造、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销售及使用的涂料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军用和航空工业用涂料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18581-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
GB 18582-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中有害物质限量
GB 24408-2009 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
GB 24409-20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
GB 24410-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
GB/T 3186 色漆、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
GB/T 8170 极限数值 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
GB/T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°、60°和85°镜面光泽的测定
GB/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(VOC)含量的测定差值法
GB/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(VOC)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
GB/T 22374-2017 地坪涂装材料
HJ 2537-20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
JG/T 415-2013 建筑防火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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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挥发性有机物(VOC)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
在 101.3kPa 标准压力下,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℃的有机化合物。
3.2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
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。
4 技术要求
4.1 建筑涂料
建筑涂料中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4.2 整车制造及维修涂料
整车制造及维修涂料中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4.3 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涂料
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涂料中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4.4 船舶制造涂料
船舶制造涂料中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4.5 集装箱制造涂料
集装箱制造涂料中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4.6 机械设备制造涂料
机械设备制造涂料中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。
5 试验方法
5.1 取样
按 GB/T 3186的规定进行。
5.2 样品检验
5.2.1 样品制备
多组份涂料按产品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,如溶剂型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,应按产品施工配比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。水性涂料单组份涂料不考虑稀释配比,如单组份配专用水性稀释剂的,则按多组份涂料方式制备样品。粉状涂料和腻子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中需要混合后测试的,如配比在某一范围时,应按照水用量最小,采用胶粘剂等其它液体的,应按照用量最大的配比混合后测试。
5.2.2 试验与计算
依据本标准 4 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试验与计算方法进行。采用GB/T 23986规定的气相色谱法进行试验时,气相进样口温度设定为250℃,FID检测器温度设定为260℃,内标物用异丁醇,标记物用己二酸乙酯,稀释溶剂用甲醇。
6 判定规则
6.1 检验结果判定按照 GB/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。

6.2 检验结果按产品类别达到表 1、表 2、表3、表 4、表 5、表6的要求时,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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